第十九条,理事会须有 2/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/3 以上表决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,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,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,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 1 、 2 、 3 、 4 、 5 、 6 、 7 、 9 、 10 、 11 、 12 项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,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/3 。
第二十二条,常务理事会须有 2/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/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,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,特殊情况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,本协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:
1. 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2.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3. 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的最高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。
4.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;
5.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6.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,本协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,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六条,本协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任期四年(任期不超过两届),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/3 以上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。
第二十七条,本协会理事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,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,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1.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;
2. 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3.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第二十九条,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1.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2. 协调各分支机构,代表机构,实体机构开展工作计划;
3.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,分支机构,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4. 决定办事机构,实体机构,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5.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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