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五 章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
第三使条,本协会经费来源:
1. 会费;
2. 捐赠;
3. 政府资助;
4.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5. 利息;
6. 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,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二条,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三条,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四条,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五条,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,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。
(第一页)(第二页)(第三页)(第四页)(第五页)(第六页)(第七页)(第八页)
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