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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五 章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

第三使条,本协会经费来源:

1. 会费;

2. 捐赠;

3. 政府资助;

4.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
5. 利息;

6. 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三十一条,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
第三十二条,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三十三条,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
第三十四条,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
第三十五条,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和财政部门的监督,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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